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王瑞芬、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黃宏諭 相 對 人 王瑞芬 債 務 人 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瑞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1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瑞芬於①110年8月26日②111年11月22日簽發面額 新臺幣①41,030,000元②13,248,000元,到期日為①111年12 月30日②111年12月25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學甲區 興善段 934-12 9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 頂 突 出 物 合 計 面 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776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4.87 52.70 52.70 25.00 185.2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6.0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