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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 原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我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相 對 人 吳我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14日向第三人莊 春菊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4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莊春菊將前述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未料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故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514 50.12 6分之1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513 7.5 6分之1 003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525 46.8 6分之1 004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527 162.39 6分之1 005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528 554.8 6分之1 006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815 640.4 6分之1 007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816 321.81 6分之1 008 臺南市 永康區 蔦松南 817 176.8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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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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