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相對人
- 柯燕珠
- 債務人
- 乾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靖惠
- 債務人
- 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柯燕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乾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陳靖惠、劉信宏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3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乾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陳靖惠、劉信宏於111年3月23日開立票面金額3,500,000元、到期日112年4月30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得部分清償,尚欠本金2,23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3102-58 424 0000000分之140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3105-8 397 10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2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14232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3102-58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76.54 76.54 平方公尺 10.48 平方 公尺 100000分之70 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面積62.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2 14237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3102-58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77.36 77.36 平方 公尺 10.48 平方 公尺 100000分之70 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面積62.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3 15064 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3105-8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77.36 77.36 平方 公尺 10.48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15054建號,面積62.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