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昱均、戴永吉、好市吉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昱均 相 對 人 戴永吉 債 務 人 好市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戴永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好市吉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分別於①民國110年11月10日②民國112年2月24日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40年11月9日②142 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戴永吉、債務人好市吉企業有限公司等於111年11月30日共同簽發面額4,675,0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2日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後僅部分受償,尚有本金2,93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東勢段 199-8 7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5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電梯樓梯間 露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676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5.95 48.20 38.42 12.60 135.1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58 15.41 11.05 平方公尺 全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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