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昭
- 相對人
- 周春進
- 債務人
- 昇光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洋即吳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昇光泰有限公司以原設定義務人吳淑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昇光泰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6月14日起至124年6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後相對人周春進於101年10月2日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受讓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惟依法系爭抵押權不受影響。又債務人昇光泰有限公司尚積欠聲請人78,829,630元,已屆清償期而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本票各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各2件(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5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永安段 1111-8 48.00 全部 002 臺南市 白河區 永安段 1184-3 81.00 全部 003 臺南市 白河區 中興段 315 115.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