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許玉佳、酷存有限公司、蔡慧品、許亦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相 對 人 酷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品 債 務 人 許亦祺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即原設定義務人許亦祺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民國(下同)110年12 月9日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520,000元②1,070,000 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1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許亦祺於①110年12月21日②110年12月21日③110年1 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210,000元②890,000元③890,000 元,借款期限至①150年12月21日②125年12月21日③125年12 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許亦祺自112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6,0 79,151元②839,024元③839,024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 人許亦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函、一般保證人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影本各3件、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65 1936.00 100000分之1024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6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九 十 十 合 面 主要 陽 平 露 花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一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台 台 台 位 範圍 001 3528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九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6.66 57.80 23.19 137.6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4.85 4. 88 3. 40 11.8 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33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 共有部分:金華段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5 共有部分:金華段3372建號,權利範圍:10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