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鄒慶龍
- 相對人
- 丁淑美
- 債務人
- 柏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成
- 債務人
- 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上開條文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柏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9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於111年9月7日簽發面額新臺幣20,0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獲清償。又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間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丁淑美,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89 3887.05 100000分之491 002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92 3018.73 100000分之491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141 臺南市○○區○○○路00號十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190.68 190.6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45.8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漁光段12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3 (含停車位編號300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 (含停車位編號300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 共有部分:漁光段12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