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葉國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葉國書 李怡君 葉淑玲 相 對 人 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12年3月16日②112年3月 21日③112年5月15日④112年8月11日⑤112年4月25日⑥112年6月 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35,000,000元②2,000,00 0元③2,000,000元④2,000,000元⑤2,000,000元⑥2,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3件、本票影本6件、土地登記謄 本10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 72.51 全部 002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1 96.29 全部 003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2 88.68 全部 004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3 89.30 全部 005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4 89.92 全部 006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5 90.54 全部 007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6 91.16 全部 008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7 91.77 全部 009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8 108.90 全部 010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段 1175-9 128.6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