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黃偉聰、萊德重機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偉聰 債 務 人 萊德重機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偉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黃偉聰、萊德重機車有限公司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偉聰、債務人萊德重機車有限公司、第三人陳玉婷於111年5月2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6,020,000元,到期 日為111年12月30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各影本1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662 1324.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