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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宇祥

  • 原告
    邱宏泰
  • 被告
    李沄格玄錠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邱宏泰 相 對 人 李沄格 債 務 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規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與訴外人李宇祥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1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0,000元,業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兼作借據)、不動產登記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又依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所 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11年12月3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李沄格,然依前開規定,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西港區 西港堡 1041 59.06 全部 002 臺南市 西港區 西港堡 1042 1058.46 全部 003 臺南市 西港區 西港堡 1042-12 25.33 全部 004 臺南市 西港區 西港堡 1046 60.3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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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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