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李思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21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 人,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6,982,000元,按期平均攤還本金,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7,601,422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業據其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增補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確認表、撥款契約書、變更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