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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汪順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汪順生 關 係 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勝合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9)臺檢證字第8494號)為被繼承人邱振達(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4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里○○路○段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振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振達(下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死亡,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期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院公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為證,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或先於其死亡,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 司繼2225號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誤。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 四、復查,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經本院函詢謝勝合等3位律 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謝勝合律師陳報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函文、陳報狀等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謝勝合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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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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