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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17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
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瑄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政瑩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前向李政瑩訴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1日判決,惟李政瑩(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之1)於112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乃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李政瑩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李政瑩之其他債權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61號事件受理後裁定選任許芳瑞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政瑩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361號卷宗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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