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重源

  • 原告
    楊翠茵
  • 被告
    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楊翠茵 相 對 人 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 勞訴字第5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相對人即被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8號第二審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並予改判,同時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83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卷宗查核無誤。 ㈡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收據影本並調閱上述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有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20,557元,則依上述歷審民事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上開第一、二審裁判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㈢綜上,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其數額已得確定為新台幣20,557元,爰依上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