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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聲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億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672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敗訴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7,110元  合        計 1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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