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本群有限公司、吳鎮任、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翁偉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本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任 相 對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9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一二 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五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9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供新台幣300萬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