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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陳列強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列弼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韻婷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相對人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即清算人)

李超倫(即清算人)

馮和祥(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73年度全字第120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七十三年度全執字第五八八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73年度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供新台幣84,000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被繼承人陳振隆之財產在案,嗣被繼承人陳振隆於民國92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等原因,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陳振隆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臺灣高雄、雲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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