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
    陳列強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陳列強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陳列弼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張韻婷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即清算人) 李超倫(即清算人) 馮和祥(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73年度全字第120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七十三 年度全執字第五八八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73年度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供新台幣84,000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被繼承人陳振隆之財產在案,嗣被繼承人陳振隆於民國92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等原因,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陳振隆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臺灣高雄、雲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