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陳秀子、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呂黃秀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相 對 人 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黃秀連 黃智強 黃智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一〇四年度存字第一三〇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前段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又該款所謂「訴訟終 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 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前遵貴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曾提供新臺幣58,000元,經貴院104年度存 字第1301號擔保提存事件准予提存後,以貴院104年度司執 全字第65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 人財產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並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經貴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將系爭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又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然相對人逾期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陳述,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本院104年度存 字第1301號提存書、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及 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301號卷宗、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1號卷宗及112年度司聲 字第260號卷宗查核屬實。而依前述卷宗資料,於聲請人撤 回假扣押執行後,原執行處分已由本院予以撤銷,訴訟可謂終結;而本院其後作成之112年度司聲字第260號通知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黃秀連處所,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