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6號
- 聲請人
- 甲○○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 代理人
- 邱玲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應於聲請時繳納裁判費,惟因聲請人經濟環境困難,無資力繳納該筆費用,且聲請人上開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通過審查,認符合標準准予以全部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乙○○、丙○○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乙○○、丙○○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起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