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住苗栗縣○里鎮○○路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由本院命第三人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所持有,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0時00分,在第6廳內播放影片名稱為 「新次元!蠟筆小新新電影超能力大決戰」之第0排9號、11號附近及出入口之監視器電磁紀錄,於拷貝或備份存證後提出於本院,由本院保管之方式為證據保全。 准由本院命第三人華納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東區分公司所持有,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至0時0分,在1館5樓第3廳內播放影片名稱為「BARBIE芭比」之第0排18號、19號附近及 出入口之監視器電磁紀錄,於拷貝或備份存證後提出於本院,由本院保管之方式為證據保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5日在新天地影院與兩造所生之女(下稱被害人)一起觀看電影時,聲請人伸手不斷觸摸被害人下體;另於同年7月29日在臺南南紡華納威秀影城觀看電影時,逕自放任被害人獨處觀看電影,經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而本院於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78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在案。惟聲請人與被害人於112年8月5日、同年7月29日一起觀看電影時,均無相對人所指述之事實,故聲請人有取得觀看電影時之監視錄影畫面證明等資料為證據之必要。然聲請人唯恐上開監視器容量若滿,將刪除舊有錄影畫面,導致證據滅失,實有保全必要,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又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69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 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民事訴訟法第347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於婚姻訴訟事件所準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業據提出觀看電影時之電影票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7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案卷查閱。本院審酌主文所示監視錄影畫面之電磁紀錄確有可能因時間、記憶體容量有限而遭覆蓋滅失之虞,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而該監視錄影紀錄所示內容,攸關聲請人有無對被害人實施家暴之事實,而與有無核發保護令有關,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聲請保全觀看電影以信用卡購票之資料及觀看電影後在百貨公司遊玩之監視錄影畫面,就信用卡購票之資料,並無遭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而觀看電影後在百貨公司遊玩之監視錄影畫面與本件 聲請人有無家暴之事實無關,均核與聲請保全證據之要件不符,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又保全證據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故法院為命保全證據之裁定時,毋須另為訴訟費用之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