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曾永輝、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邱筱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被 告 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筱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7,090元,應繳裁判費717,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6,55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