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鴻欣能源有限公司、黃宥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鴻欣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38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