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柏翔科技有限公司、胡銘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柏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3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1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