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李宇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9,32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