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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9,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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