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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施介元

  • 當事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9,32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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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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