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祥
- 被上訴人
- 柏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639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警局寄存郵件領取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