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李宇祥、柏翔科技有限公司、胡銘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祥 被 上 訴人 柏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639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警局寄存郵件領取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