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江雅玲即弘慶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江雅玲即弘慶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建字第3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