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3號
- 原告
- 協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興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9,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興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9,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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