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鈦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治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丞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6,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