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鈦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治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鈦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治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丞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6,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