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秀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日鋒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0,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日鋒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0,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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