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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日鋒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0,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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