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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即參加人
楊絢惠建築師事務所即楊絢惠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與被告勝利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二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參加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楠西分隊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決標,由被告勝利建築有限公司得標,聲請人為系爭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員,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交由本院送達兩造,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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