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 原告
- 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政律師
- 被告
- 上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政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憶庭律師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許志彰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有無合意承攬契約及其範圍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