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上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政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上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 訴訟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許志彰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有無合意承攬契約及其範圍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