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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告
上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
訴訟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許志彰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有無合意承攬契約及其範圍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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