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品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1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3,41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