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筑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豐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建字
第8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8月2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