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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施介元

原 告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4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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