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2號
- 原 告
-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4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4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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