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7號

給付勞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085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萬3,332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