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邱于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085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萬3,332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