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蕭雅丰
- 代理人
- 莊信泰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1份、專用委任狀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