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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麗娟

聲請人
李世淙
相對人
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佳
相對人
劉家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7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相對人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潔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因相對人弘潔公司之副課長即相對人劉家妤之過失,致氫氟酸噴濺至聲請人雙眼,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弘潔公司補償償聲請人合計新臺幣(下同)464,640元;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1,629,439元,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勞專調第7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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