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俊超、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王俊超 代 理 人 林威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聲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扶助審查表為證,堪可採憑。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由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940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