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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彭振湘

  • 當事人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梁惟茜鄭傳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被 告 梁惟茜 鄭傳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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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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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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