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 被告
- 梁惟茜
- 被告
- 鄭傳吉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智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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