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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被告
梁惟茜
被告
鄭傳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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