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梁惟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被 告 梁惟茜 鄭傳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