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梁惟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惟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5日112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