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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彭振湘

  • 當事人
    梁惟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惟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5日112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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