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邱綉琇、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久一康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邱綉琇 被 告 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律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九一康洋」之記載,應更正為「久一康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