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柏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盛 陳俊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