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周燕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燕晶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存款新臺幣(下同)18元、27元之存摺內頁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民國111年6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扣款金額)。 (三)依債務人提出之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份薪資 明細表所載,其中「法院代收款」部分,係由何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起迄時間為何?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四)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自111年10月19日投保於「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請債務人 釋明是否受僱於「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如是,請提出「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 (五)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六)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