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 債務人
- 林奕廷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債權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陳報對債務人 並無任何債權,實際債權人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另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對債務人有債權 10,380元,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⒉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⒊請說明債務人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若干?須說明收入來源及 提出收入證明文件(應提出由任職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請 勿以切結書代之)。 ⒋債務人稱每月分擔家計1萬元,是否是指支付父母扶養費?如是 ,應說明父母二人目前工作狀況、每月收入、有何不能維持自 己生活之情形而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應提供父母二人身分證字 號。 ⒌請陳報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本身生活所需費用及扶養費用後所 剩餘額為多少? ⒍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⒏請陳報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保險契 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且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 供參。 ⒐應詳實說明向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手機貸款之 智慧型手機(Samsung S20;Iphnoe12)是否為自己財產?該2支 手機何時購買? ⒑請說明債務人有何資金短缺而需各銀行及融資公司等借款?債 務人借得之款項花用於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