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彩鳳 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配偶陳沼宏每月領有退休金,何以需受債務扶養?又債務人之子陳舜良於民國00年出生,現年28歲,正值壯年,何以無謀生能力而需受債務人扶養?另債務人之孫陳0安尚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其扶養義務人,何以需受債務人扶養? 二、請債務人補提陳沼宏、陳舜良、陳0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10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522,016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521,725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 所得291元)、111年度所得總額為642,400元(內政部警政 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641,878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所得522元),債務人對該等薪資 收入總額是否有爭執?如有爭執,則請具體提出110、111年度每月薪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計算各該年度之月平均收入數額。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