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彩鳳 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及證明文件,本院仍依消債條例第43條之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1年6月2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依現有 資料尚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依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4 條自明。本件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配偶陳沼宏每月領有退休金,何以需受債務扶養?又債務人之子陳舜良於民國00年出生,現年28歲,正值壯年,何以無謀生能力而需受債務人扶養?另債務人之孫陳0安尚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其扶養義務人,何以需受債務人扶養? 二、請債務人補提陳沼宏、陳舜良、陳0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10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522,016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521,725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 所得291元)、111年度所得總額為642,400元(內政部警政 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641,878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所得522元),債務人對該等薪資 收入總額是否有爭執?如有爭執,則請具體提出110、111年度每月薪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計算各該年度之月平均收入數額。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