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佳詳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附件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
⒊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是否為44,354元(依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得出)?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陳報之每月薪資收入是否已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若已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應將勞保費及健保費支出項目剔除,並提出正確之支出項目及金額。
⒍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是否總計為13,370元(支出項目為餐費7,000元、水費2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670元、勞健保費1,500元、交通費1,000元、生活雜費2,000元,不包含扶養費支出)。
⒎應說明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父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之父母親均未達強制退休年齡,需釋明扶養父母親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