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佳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佳詳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並補提附件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 ⒊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是否為44,354元(依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計算得出)?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陳報之每月薪資收入是否已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若已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應將勞保費及健保費支出項目剔除,並提出正確之支出項目及金額。 ⒍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是否總計為13,370元(支出項目為餐費7,000元、水費2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670元、勞健保費1,500元、交通費1,000元、生活雜費2,000元 ,不包含扶養費支出)。 ⒎應說明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父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之父母親均未達強制退休年齡,需釋明扶養父母親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