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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盧亨龍

  • 當事人
    郭信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信良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信良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476,448元。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聲 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6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4,243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積欠非金融機構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約為19,634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為17,076元,名下財產僅機車一輛、仁德太子郵局存款餘額17元、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60元、連線商業銀行存款餘額149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 務人,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其餘額不多,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476,448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瑪吉Pay帳單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帳單明細、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函、本院112年5月26日南院武112司執北57548字第1124012748號函、和潤企業繳款明細、創鉅有限合夥繳款通知函、創鉅有限合夥繳款單、創鉅有限合夥通知簡訊、禾旺當鋪網路資料、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臺南市仁德區農會貸款契約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6-17、33-48、55-81、87頁;消債更字卷第18-19、141、145-249頁)。又聲請人雖主張積欠禾旺當鋪債務等情,並提出禾旺當鋪網路資料、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南司消債調字卷第87頁、消債更字卷第149-239頁),但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 無禾旺當鋪之名稱,且禾旺當鋪迄今未向本院陳報聲請人借款之相關證明,難認定聲請人與禾旺當鋪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旺當鋪不列入本件之債權人。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如附表所示為1,011,080元,並另積欠有擔 保債權金額657,026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2年6月15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6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4,243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積欠非金融機構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2年8月11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約為19,634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身份證、戶籍謄本、110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25、29-31、49-53頁;消債 更字卷第97-105、251-255、259頁),稽之卷附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更字卷第45頁),核與聲請人所陳可以相符。再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機車一輛、仁德太子郵局存款餘額17元、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60元、連線商業銀行存款餘額149元,無其他財產,亦無 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仁德太子郵局存摺、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存摺、連線商業銀行存摺、將來商業銀行存摺、國泰人壽保單健檢規劃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機車行照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6、27頁;消債更字卷第18、105-139、143、257頁),參之前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 更字卷第43頁),核與聲請人主張可以相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19,634元為據。(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循此,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尚屬合理。 (四)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19,634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後,餘額為2,558元,酌支其債權 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11,080元可認聲請人之償 債能力與債務金額差距過大,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協商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 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7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144,851元 消債更字卷第85-90頁 2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7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17,342元 消債更字卷第59頁 3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7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20,165元 消債更字卷第63-78頁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有擔保債權金額 318,026元 消債更字卷第79-83頁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8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726,483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65-頁、消債更字卷第頁 6 禾旺當鋪 不列入債權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87頁、消債更字卷第149-239頁 ②因所提文件難認有借貸關係存在,不列入債權 7 創鉅有限合夥 截至113年7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101,939元 消債更字卷第91-99頁 8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有擔保債權金額 339,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41-249頁 ②聲請人為一般保證人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011,080元 有擔保債權: 657,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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