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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信榮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應提出證物四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證物二之財產資料正本、證物五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⒊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
  亦須提出)
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債務人自110年1月起即受雇於
  八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但債務人於110年度及111年度均
  未向國稅局申報薪資所得,亦未投保勞工保險,請詳細說明原
  因為何。
⒎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
  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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