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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王獻楠

  • 原告
    黎錦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 聲請人 黎錦紫 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為為何?每月約可領得工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稱「長子之父親過世,皆由債務人獨自扶養;次子及參子之生父因無居留證而回越南,故亦由債務人獨自扶養」等語,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長子鄭國盛現年18歲(94年5月29日生),已成年 ,應釋明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收入(如:打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是否尚在就學、或繼續就學等)。 (五)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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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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